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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油泵: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8日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出现重大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湖南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类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 组”)(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湖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事务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湖南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含本规则制定后相关规则修订的)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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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零部件行业
  • .创新平台战略布局
  • .完善的研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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