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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电子:火炬电子关于修订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及管理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2日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8 转债代码:113582 转债简称:火炬转债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及管理细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 2、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将《火炬电子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火炬电子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火炬电子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修订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 (一)考核结果的运用 修订前:锁定期满后,对于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处置方式,包括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股票等。管理委员会将以处置所获金额为限,向持有人返还金额不超过对应持有人缴纳的原始出资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处置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剩余收益(如有)返还公司。 对于因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股票。管理委员会将以处置所获金额为限,返还持有人未解锁权益对应的原始出资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处置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剩余收益(如有)由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修订后:锁定期满后,对于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公司依法回购注销,并返还持有人缴纳的原始出资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处置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剩余收益(如有)返还公司。 对于因员工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未能解锁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由公司依法回购注销,并返还对应持有人缴纳的原始出资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具体处置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策,剩余收益(如有)由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二)持有人收益的处置 修订前: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初始出资金额与售出所得(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具体出售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业绩造假、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4、持有人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情况的; 5、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修订后: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初始出资金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具体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返还个人: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业绩造假、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4、持有人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情况的; 5、持有人辞职、擅自离职、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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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六零三二组合1.40%
  •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3%
  •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04%
  •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军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87%
  • 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产品0.81%
  •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兴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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