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605366)公告正文
宏柏新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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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2月12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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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4
释义 ......4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5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8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10
五、 结论意见......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宏柏新材、公司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
《公司员工持股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草案)》 (草案)》
《公司员工持股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员工持股计划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 号)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1号》 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公司系以整体变更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经《关于核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499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于 2020 年 8 月在上交
所挂牌交易,其证券简称为“宏柏新材”,股票代码为“605366”。
3.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持有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2007841010956 的《营业执照》,其登记信息如下: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工业九路
法定代表人 纪金树
注册资本 60,889.6979 万元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31 日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
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
经营范围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
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
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其内容共十二章,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三条所述,公司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了信息披露。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公司及相关人员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重要员工合计不超过 115 人,其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 1 项的规定。
(6)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
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第 2 项的规定。
(7)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为 48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登记至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的规定。
(8) 根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记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单个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前述情况符合《员工持股计划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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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品江西板块融资融券预亏预减转债标的有机硅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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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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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性硅烷、纳米硅材料等硅基新材料及其他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产品优势
- .硅烷生产链闭锁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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