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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1日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见证字【2025】第0002号 致: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9:30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建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64,599,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64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14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0%。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1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42,45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6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97,159,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6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63,672,8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7%;612,5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314,46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96,232,22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9%;612,53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4%;314,463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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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9:16:31 来自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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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售解禁日2025年06月06日预计有553500000股可流通上市
  • 预约披露日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29日披露
  • 股权质押截止2025年03月14日质押总比例26.32%,质押总股数2.96亿股,质押总笔数2笔
  • 股权质押截止2025年03月07日质押总比例26.32%,质押总股数2.96亿股,质押总笔数2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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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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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工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增材制造装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密封件制造;试验机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型陶瓷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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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端耐火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 .耐火材料行业
  •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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