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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01G20241395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高新区台子湾路 118 号,湖 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293,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49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57,7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72%。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237,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9,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购买设备清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4,240,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2%;反对 10,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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