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688400)公告正文
凌云光: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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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7日
证券代码:688400 证券简称:凌云光 公告编号:2024-094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监管措施主要内容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
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就英才基金借款相关事项出具的《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姚毅、顾宝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其主要内容如下:“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房,顾宝兴于2023年12月26日按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301.4014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2)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就英才基金借款相关事项出具的《关于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0号)(以下简称“监管警示”),其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购房,2023年12月26日,顾宝兴按3%的年利率归还拆借资金,本息合计人民币301.4014万元。
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和拆借资金的关联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和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顾宝兴予以监管警示。”
除上述警示函及监管警示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2.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英才基金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英才基金政策及使用情况予以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组织制定英才基金借款管理制度,并增加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控制点,后续将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到监管措施的情况
1.监管措施主要内容
详见“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之“1.监管措施主要内容”。
除上述警示函及监管警示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2.整改措施
详见“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之“2.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7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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