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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信安: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2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丁敬成律师、彭心怡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召开。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 在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1 号楼融新科技中心 F 座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744,5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74%。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49 名,代表股份 247,9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关于《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7,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77,892,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61,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8%;弃权38,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2,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12%;反对 61,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2%;弃权 38,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6%。 2.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7,892,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 95,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 4,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2,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12%;反对 95,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9%;弃权 4,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3.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7,892,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5%;反对 95,5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 4,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042,7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12%;反对 95,5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9%;弃权 4,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9%。 议案 1、2、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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