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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丽洁: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附件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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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管 理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称“下属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向被审计单位或组织提供与所审查的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和建议,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及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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