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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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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 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 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 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 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 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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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08-03 02:08:05 来自 广东
准备工作做得不错,下一步好戏就要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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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 0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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