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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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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6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上述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尚未公开是指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 第五条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以下重大事项属于 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 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发送保密提示函和签订保密 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有关人员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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