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产 品(000061)公告正文
农产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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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8日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3 月 26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执行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与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联络,跟进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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