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集团(000090)公告正文
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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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4日
债券代码:149739.SZ 债券简称:21 天健 Y1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
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 年付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代码:149739.SZ
债券简称:21天健Y1
计息期间:2023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09日
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24年12月09日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24年12月10日开始支付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23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09日期间的利息和本金。凡在2024年12月09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09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根据《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1 天健 Y1;
3、债券代码:149739.SZ;
4、发行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 2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3 年,以每 3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7、债券利率:4.1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10、起息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
11、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2、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2 月 10 日(如
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向后顺延一个交易日);
13、兑付登记日:为兑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4、本金兑付日:若在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即为本期债券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债券担保情况: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本次债券登记、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23 年 12 月 10 日-2024 年 12 月 09 日。
2、利率:4.15%。
3、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24 年 12 月 09 日。
4、债券付息兑付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三、本次债券付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15%。每 10 张“21 天健 Y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本息人民币合计 1,041.50 元(含税),其中包含派发利息41.5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 1000.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41.50 元,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1,033.20 元。
本次债权登记日及最后交易日:2024 年 12 月 09 日。
本次付息兑付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
债券摘牌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09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24 年 12 月 09 日买
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12 月 09 日卖
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
在本次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及本金划付给相应的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摘牌。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为
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12 月 09 日收盘后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37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2021 年 10 月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免税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7019 号天健商务大厦 16 楼
联系人:罗冰
电话:0755-88910546
传真:0755-82990006
邮编:518034
九、相关机构
1、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吴泽楷
电话:0755-81981425
2、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人:吴泽楷
电话:0755-8198142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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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卓股述
2024-12-04 07:40:31
来自 广东
几年前的高息现在到期可换低息的,难道又是某人的关系户,不变通的市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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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点赞
股友vw52578263
2024-12-03 19:57:58
来自 福建
明天要卖公司还利息咯,大伙猜猜跌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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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股友770m10203H
2024-12-03 18:26:00
来自 广东
年初到年底,没发几个用有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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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 预约披露日
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22日披露 - 机构调研
2025年03月12日披露公司于2025年03月12日接待3家机构调研 - 公告
2025年03月07日发布《天健集团: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情况公告》 - 公告
2025年03月06日发布《天健集团:关于公司副总裁辞职的公告》 - 公告
2025年03月04日发布《天健集团:关于中期票据获准注册的公告》
所属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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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广东板块破净股标准普尔富时罗素养老金深股通融资融券预亏预减租售同权央国企改革粤港自贸深圳特区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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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兴办工业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913号文规定办理);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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