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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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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钢板材)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鞍钢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2022-2024 年度)》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为确保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集团)在协议有效期满后能够继续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及资金保障,经过积极磋商,公司拟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约定 2025、 2026、2027 年度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财务公司之间有关金融业务条款及相关交易金额上限。 《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约定本钢板材集团每年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5亿元,且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鞍钢财务公司每年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年;鞍钢财务公司每年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5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与鞍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东晖先生、唐耀武先生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该议案。该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 31 号 法定代表人:谢峰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亿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8885772F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12 日 主营业务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 2023 年末,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79.92 亿元,净 资产为人民币 80.71 亿元;2023 年度,鞍钢财务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0.16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32 亿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鞍钢财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333.40 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82.78 亿元;2024 年 1-9 月份,鞍钢财务公 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7.23 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3.51 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鞍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为 26.92%。 交易对方鞍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鞍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鞍钢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因此鞍钢财务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鞍钢财务公司是于 1997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筹建,于 1998 年 3 月 17 日正式成立,并于 1998 年 4 月 18 日正式营 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控股股东为鞍钢,占有股权比例为 70%。鞍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上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鞍钢财务公司 2024 年 1-9 月的平均资本充足率 26.88%,平均流 动性比例 55.51%,均远高于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 10.5%资本充足率和 25%流动性比例监管要求。鞍钢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不良贷款率一直为零,经营稳健。 2024 年 1-9 月份鞍钢财务公司吸收存款规模为人民币 274.66 亿 元。2024 年 9 月末净资产为人民币 82.78 亿元。鞍钢财务公司较高 规模的吸收存款和净资产完全覆盖了公司的存款,为公司提供了资金支持和防范风险保证。 公司认为鞍钢财务公司有能力履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中的相关约定。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2022-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9 月份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 实际发生额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业务名称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1-9 月份 存款结算业务 最高日存款额 44.95 33.97 11.38 利息 0.51 0.23 0.08 信贷业务 信贷总额 - - - 利息 - - - 委托贷款业务 委贷总额 - - - 利息 - - - (二)《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主要内容 1.结算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及其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鞍钢财务公司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同时免收本钢板材集团结算业务费用。 本钢板材集团存入鞍钢财务公司用于结算的资金存款最高每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且本钢板材集团存于鞍钢财务公司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厘定(随国家政策变化调整),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鞍钢财务公司向鞍钢集团其它成员单位提供同期同类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2.信贷业务 本钢板材集团可以使用鞍钢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贷款业务。鞍钢财务公司向本钢板材集团提供的贷款利率按市场化原则,且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商业汇票的综合服务业务,费用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前述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年。 3.委托贷款业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提供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利率 不高于本钢板材集团在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利率,如有可能,将给予适当贷款利率优惠。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委托贷款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年。 4.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免费提供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包括财务和融资顾问业务、外汇结售汇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 1.协议方:公司(甲方)和鞍钢财务公司(乙方) 2.协议签署日:2024 年 12 月 5 日 3.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乙方开展金融业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甲方有权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要求; (5)乙方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取得甲方相应信息。 4.根据甲、乙方双方开展金融业务的实际,双方享有以下义务: (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责任; (3)乙方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甲方的支付需求;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或配合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1)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2)乙方发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支付、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影响正常结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 (4)乙方出现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6.出现本协议第 5 条规定的事项之一,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认为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 (2)中止、终止本协议。 7.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如乙方依法与其他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合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 (3)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4)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 双方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终止。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使本钢板材集团获得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鞍钢财务公司为本钢板材集团的资金结算工作提供了先进的服务平台,本钢板材集团对鞍钢内或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以及对鞍钢外部单位的款项收付,均可通过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进行网上业务操作,提高了本钢板材集团的工作效率。 2.为本钢板材集团节省资金结算费用 本钢板材集团与鞍钢各成员单位之间、公司内部各下属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均在鞍钢财务公司结算系统上方便实现,不需要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同时与商业银行相比鞍钢财务公司免收结算费用,服务快捷、安全,降低本钢板材集团财务费用,并有利于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3.本钢板材集团的结算资金按协定存款方式确定利率 本钢板材集团在鞍钢财务公司存放的结算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进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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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8.65%
  • 2本钢集团有限公司17.95%
  • 3管辉0.70%
  • 4张文友0.45%
  • 5高涛0.39%
  • 6吕锐军0.29%
  • 7马永华0.24%
  • 8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0.22%
  • 9周伟0.22%
  • 1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四组合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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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销售,危险化学品生产,煤炭及制品销售,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销售代理,铁合金冶炼,金属切削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仪器仪表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化肥销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磁性材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炼焦,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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