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双鹭药业 > 双鹭药业-公告正文
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4.04)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4日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该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有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双鹭药业 002038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双鹭药业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双鹭药业特色数据
更多>>
双鹭药业财务数据
更多>>
双鹭药业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8.76%
  • 2徐明波6.82%
  •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35%
  •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01%
  •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0.91%
  •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74%
  • 7肖燕丽0.70%
  • 8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0.61%
  • 9孙伟峰0.59%
  • 10黄壮平0.58%
双鹭药业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生产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软胶囊剂、滴丸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粉针剂(头孢菌素类)、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凝胶剂、滴眼剂、鼻用喷雾剂、生物工程产品{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125Ala)、重组人白介素-2(125Ala)注射液、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11、重组人新型复合α干扰素(122Arg)}、原料药(鲑鱼降钙素、萘哌地尔、胸腺五肽、生长抑素、葛根素、万乃洛韦、更昔洛韦、盐酸尼莫司汀、门冬酰胺酶、硫普罗宁、尼麦角林、奥扎格雷、异环磷酰胺、利塞膦酸钠、丁二磺酸腺苷蛋氨酸、盐酸托烷司琼、替米沙坦、三磷酸胞苷二钠、依诺肝素钠、盐酸纳洛酮、甘氨酰-L-酪氨酸、甘氨酰-L-谷氨酰胺、帕米膦酸二钠、阿德福韦酯、醋酸奥曲肽、奥沙利铂、替莫唑胺)、精神药品(扎来普隆胶囊),生化原料药(三磷酸胞苷二钠)、中药提取物(红花黄色素);生产、销售“双鹭牌红欣胶囊”保健食品;销售医疗器械I类、II类、III类;普通货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题材要点 详细>>
  • .基因工程及相关药物
  • .医药行业
  • .技术优势
  • .人才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