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三维通信 > 三维通信-公告正文
三维通信:三维通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9日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571 号 致: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沈希律师、卢静静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六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 cn/)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 cn/)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om. cn/)公告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 581 号三维大厦 C 座 2 楼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689,5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381%,均为 2024 年 9 月 11 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并出示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等。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5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01,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1%。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议(含通讯方式参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事宜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予以审议。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验证,六和律师认为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350 名。 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需表决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33,860,70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99.3837%;627,5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4660%;202,48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15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结论意见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09-19 15:43:15 来自 福建
什么时候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三维通信 002115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三维通信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三维通信特色数据
更多>>
  • 预约披露日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28日披露
  • 股权质押截止2025年03月28日质押总比例2.52%,质押总股数2045.00万股,质押总笔数2笔
  • 龙虎榜2025年03月27日因“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证券”披露龙虎榜信息
  • 龙虎榜2025年03月26日因“日涨幅偏离值达到7%的前5只证券”披露龙虎榜信息
  • 龙虎榜2025年03月24日因“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证券”披露龙虎榜信息
三维通信财务数据
更多>>
三维通信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浙江三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10%
  • 2郑剑波2.78%
  • 3李越伦2.60%
  •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05%
  • 5金张荣0.45%
  • 6杨小永0.44%
  • 7赵传民0.38%
  • 8张阿珍0.35%
  • 9吕强0.33%
  • 10何华明0.26%
三维通信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限分支机构凭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通信工程和网络工程的系统集成,网络技术服务,软件的开发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与接收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制造、销售、咨询和维修,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体育器材的销售;网球场地出租、竞赛、培训(仅限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球俱乐部经营),通信设备及仪器仪表租赁、通信设施租赁,人才中介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通信业务和互联网广告传媒业务
  • .通信行业、互联网广告行业
  • .通信业务——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 .通信业务——丰富的移动通信产品线及市场布局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