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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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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Join & High Law Office 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Email: sfjh@join-highlaw.com Website:www.join-highlaw.com Tel:022-27305678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峰汇广场 A 座 4 层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5 日下午 3:00 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赛达北一道 16 号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提供的授权委托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869,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199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5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390,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49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6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64,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4138%。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674,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6,390,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0%。 Email: sfjh@join-highlaw.com Website:www.join-highlaw.com Tel:022-27305678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峰汇广场 A 座 4 层 (三)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提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提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 提案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提案》 提案 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1,674,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6%;反对 559,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36%;弃权 25,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79,5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7106%;反对 559,9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609%;弃权 25,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8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1,688,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4%;反对5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6%;弃权12,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493,5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371%;反对558,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83%;弃权12,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6%。 Email: sfjh@join-highlaw.com Website:www.join-highlaw.com Tel:022-27305678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峰汇广场 A 座 4 层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1,686,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2%;反对 558,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24%;弃权 14,78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91,7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09%;反对 558,2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55%;弃权 14,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41,738,3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35%;反 对 506,8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3%;弃权 14,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43,4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885%;反对 50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06%;弃权 14,4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0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公告的《会议资料》中列明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1 至提案 4 均属于特别决议提案,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 规定,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人数符合法定条件,且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人数符合法定条件,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mail: sfjh@join-highlaw.com Website:www.join-highlaw.com Tel:022-27305678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峰汇广场 A 座 4 层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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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大会于2025-04-11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 委托理财2025年03月21日公布上市公司认购结构性存款 6亿元
  • 公司投资2025年03月21日公布截止2024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1家公司
  • 关联交易2025年03月21日公布与达仁堂(其它关联关系)发生1笔交易,合计金额8782.39万元,款项涉及资产出售
  • 分红2025年03月21日公布2024年年报分红,分配方案:10派3.50元(含税)[预案]
力生制药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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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2-31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天津金浩医药有限公司51.36%
  • 2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0.71%
  • 3蒋彩娟0.59%
  • 4孙治明0.51%
  • 5陈永泽0.49%
  • 6钱菊芳0.48%
  • 7阮彩友0.47%
  • 8殷明娣0.46%
  • 9胡赛华0.33%
  • 10杨忠华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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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滴丸剂、原料药及塑料瓶、化工原料(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产品除外)、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化妆品、日用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和销售,以及以上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药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广告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运;自有设备、自有房屋的租赁业务;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收购农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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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 .医药行业
  • .具有较高的品牌、品质美誉度客户认可度高
  • .具有原料、制剂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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