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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艺科技:章程修正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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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章程原条款 修改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1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第十二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2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3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方式增加资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份百分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资的应当股东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份,可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5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6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 股份。 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7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应的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出建议或者质询;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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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10-30 18:27:52 来自 湖北
凉了[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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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的韭菜6 : 什么凉了[为什么]
2024-10-30 18:58:20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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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艺科技 00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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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宁波格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
  • 3陈敏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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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红委托110.78%
  • 6毛喡喡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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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软件研发,印刷柔性线路板、导电按钮生产、销售,键盘的生产和销售、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消费电子产品零组件、钠离子电池产品
  • .消费电子
  • .(消费电子)产品线优势:打造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平台
  • .(消费电子)客户优势:优质的客户资源及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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