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300384)公告正文
三联虹普: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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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5日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由三名不再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
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审
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审部在具体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价格审计:对商务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是对采购价格进行纵向、横向比较,询价对比。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合同审计:对公司所有合同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离任审计:对离任公司职员任职期间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鉴证,明确岗位交接双方的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五)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子公司管理等。
(六)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八)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内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
事会同意,内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
用预算,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否需要审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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