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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7日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海顺转债”将于2025年3月24日【原付息日为2025年3月23日(星期日)顺延至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海顺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4、除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5、“海顺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6、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5%。 7、“海顺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21日,凡在2025年3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年3月21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5年3月23日 9、下一年度票面利率:1.0%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支付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 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顺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83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3,300.00万元(633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3,300.00万元(633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23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3月23日至2029年3月22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3年10月9日至2029年3月22日。 9、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10、最新转股价格:17.74元/股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5、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海顺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5%,即每10张“海顺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海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持有“海顺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 10张派发利息为5.00元;对于持有“海顺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 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年3月2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顺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海顺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顺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莘砖公路3456弄 3、联系电话:021-37017626 4、联系传真:021-33887318 5、联系邮箱:ir@hysum.com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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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最热 最早
2025-03-17 17:10:15 来自 广西
付息就降低收益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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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qCBMkR9753 : 你懂个屁
2025-03-17 17:51:47 来自 山西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海顺新材 3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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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0-08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林武辉11.59%
  • 2朱秀梅6.44%
  • 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20%
  • 4霍尔果斯大甲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36%
  • 5袁宇静1.58%
  • 6伍荣1.41%
  • 7李伟伟0.96%
  • 7王红革0.96%
  • 9缪海军0.55%
  • 10吴昌浩0.51%
海顺新材核心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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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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