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一)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预重整管理人,但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深圳中院在受理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被受理重整后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
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投资协议的履约风险
关于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一、公司预重整概况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深圳中院已就公司相关事项设立案号(2024)粤03破申481号。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法院于7月2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召开公司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以选定重整投资人。经统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根据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选定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名家汇公司重整投资人正选单位,选定北京中科通量科技有限公司为名家汇公司重整投资人备选单位。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6-09-07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健)
实际控制人 吴立群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管理、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普通合伙人为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份额 1%
有限合伙人为吴立群,份额 99%
(二)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
科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0299468.38 299,887.67 299000
负债总额 20303000 300,000.00 300000
净资产 -3531.62 -112.33 -1000
科目 2024年度 2023年度 2022年度
营业收入 0 0 0
利润总额 -3419.29 -112.33 -1000
净利润 -3419.29 -112.33 -1000
(三)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预重整投资人的正选单位,与公司及其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新余领九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四)投资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监督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第一条 投资边界条件
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为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的投资,上市公司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根据本次重整过程中的审计、评估情况、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具体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条 重整投资交易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通过名家汇重整程序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有条件受让名家汇转增股票,具体如下:
(一)投资目的
根据重整投资方案,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且上市公司股票未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成为重整后名家汇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主体
1.各方确认,由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作为名家汇的重整投资人,其中乙方为产业投资人;
2.乙方在其招募过程中所提交的约束性重整投资方案中作出的所有承诺及意思表示均对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有约束力。
(三)投资标的
1.为达成本次重整投资的投资目的,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以名家汇重整计划被深圳中院裁定批准之日名家汇的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截至2024年11月【30】日名家汇现有总股东【69,559.66】万股(下称“现有总股本”)测算,共计转增不超过【73,000.00】万股;转增完成后,名家汇的总股本增至不超过【142,559.66】万股(下称“转增总股本数”)。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名家汇重整计划以及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转增股票中,【680,000,000】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剩余【50,000,000】股用于清偿已申报及预留的破产债务,股票抵债价格和债权清偿方式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名家汇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除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股票外,剩余转增股票全部由重整投资人受让,其中,产业投资人拟持有重整后名家汇
【200,000,000】股股票,占名家汇转增总股本【14.03】%的股份,乙方指定的财
务投资人拟合计持有重整后名家汇约【480,000,000】股股票,占名家汇转增总股本【33.67】%的股份。(转增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量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
3.因名家汇最终经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数据可能存在变动的情况,导致转增股票中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及清偿普通债权的股票数量存在调整的可能。若发生调整的情况,合同各方一致同意按重整计划确定的最终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四)投资对价
乙方为实现投资目的,为本次重整投资提供的投资对价为:
1.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按【1.47】元/股的价格受让【200,000,000.00】股转增股票,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294,000,000】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万元整);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按【1.47】元/股的价格受让【480,000,000】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705,600,000】元(大写:柒亿零伍佰陆拾万元整)。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合计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999,600,000】元(大写:玖亿玖仟玖佰陆拾万元整);
2.乙方承诺支持名家汇发展,并由乙方取得名家汇控制权,乙方指定的财务投资人不谋求名家汇控制权;
3.本次重整的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受让的股份;财务投资人承诺自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受让的股份;
4.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以最终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名家汇重整计划记载内容为准;
5.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上市公司发展。
第三条 交易实施安排
(一)付款及交割
1.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自动转为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应另外向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
(大写:肆千万元整);
2.在名家汇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至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各方同意,在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和丙方届时将启动相应转增股票登记至乙方及其指定的财务投资人或乙方、财务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程序;转增股票登记至乙方、财务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时间以执行重整计划划转股票的具体时间为准;乙方、财务投资人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转增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过户登记产生的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
4.乙方及其指定财务投资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转成投资款后,前述款项均属于名家汇重整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投资款到账后应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
5.甲方保证标的股票在股票过户日(含当日)不附带任何权益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或任何质押权
2、按每10股转增不超过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截至2024年11月30日名家汇现有总股东69,559.66万股测算,共计转增不超过73,000.00万股;转增完成后,名家汇的总股本增至不超过142,559.66,名家汇转增股票将不向原股东分配
3、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按...[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