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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光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9日
证券代码: 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 2024-051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 年 9 月 3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 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武汉理工光科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9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 年 9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3.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庙山大学园路 23 号公司 1 号楼 1111 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山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4 人,代表股份 45,741,2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5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5,090,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9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20,651,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19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620,1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620,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66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信科资本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 20,696,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170%;反对 43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0579%;弃权 2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88%;反对 435,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2143%;弃权 26,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68%。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69,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79%; 反对 445,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0%;弃权 2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40%;反对 445,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8430%;弃权 26,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3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95,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48%; 反对 445,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0%;弃权 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67%;反对 445,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8430%;弃权 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295,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52%; 反对 44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6%;弃权 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989%;反对 445,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1.8107%;弃权 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唐申秋、马玉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 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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