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威唐工业 > 威唐工业-公告正文
威唐工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14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 Square, No. 968WestBeijingRoad, Shanghai200041, China 电话/Tel:+86 2152341668 传真/Fax:+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1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10: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 吴区建鸿路 3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4日的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 份总数 17,36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810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5,254,4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7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34名,代表股份总数 2,6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736%。 5.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关于拟变更审计机构暨聘请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62,617,975股。 投票情况1:同意 62,425,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9%;反对 17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1%;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1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035%;反对 17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96%;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6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投票情况的各项表决结果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之和不等于 100%的情况,系四舍五入的原因导致。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陈一宏 蒋 瑞 2024年11月14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威唐工业 300707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威唐工业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威唐工业特色数据
更多>>
威唐工业财务数据
更多>>
威唐工业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1.53%
  • 2张锡亮4.51%
  • 3钱光红3.03%
  •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7031组合1.31%
  • 5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客户资金1.26%
  • 6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禾珍珠一号私募基金0.91%
  •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87%
  • 8BARCLAYS BANK PLC0.82%
  • 9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49%
  • 10诺德基金-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99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0.47%
威唐工业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精密模具、五金冲压件、金属零配件、电子产品零配件、金属制品、钣金件、通用机械设备、工业机器人、电气机械及器材、夹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咨询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汽车冲压模具和汽车冲焊零部件
  • .汽车冲压模具行业、汽车零部件行业
  • .技术创新应用优势
  • .模具及检具业务的竞争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