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锐视(301042)公告正文
安联锐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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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4-06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修订内容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资计划;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批准公司的利润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资本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八)修改公司章程;
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事务所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
(十)修改公司章程;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
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四)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用途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用途事项;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决定的其他事项。
工持股计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公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下列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保; 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六)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产的 30%;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他情形。 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 他情形。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经全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 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应在作出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司提出提案。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 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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