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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达电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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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达电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强达电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0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84.4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102.39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781.98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320.41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 报告》(中汇会验[2024]10208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00,000.00 48,000.00 36,320.41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9.000.00 合计 112,000.00 60,000.00 45,320.41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523 号),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人民币 3,146.02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146.02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4 年 项目名称 调整后拟投入 11 月 22 日以 本次拟置换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南通强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6,320.41 3,146.02 3,146.02 96 万平方米多层板、HDI 板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9.000.00 - - 合计 45,320.41 3,146.02 3,146.02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4]10523 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7,781.98 万 元(不含税),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金额为人民币 664.50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664.50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4 年 11 序号 发行费用种类 发行费用金额 月 22 日以自筹资 本次拟置换金 (不含税) 金预先支付金额 额(不含税) (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4,715.49 200.00 2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625.55 301.89 301.89 3 律师费用 855.49 103.49 103.49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512.26 - - 费用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73.19 59.12 59.12 合计 7,781.98 664.50 664.50 注: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综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3,810.52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3,146.02 万元,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664.50 万元,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0.52 万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监事会意见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本次置换事宜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523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强达电路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强达电路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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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从事样板和小批量板的产品体系和工艺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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