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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发展: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汇编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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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材料汇编 二零二四年九月·天津 目录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7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9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1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实 施,根据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 1。 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将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共涉及 283 处。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115,826元。 元。 已发行的股份数646,115,826股;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数118,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1元。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本公司母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5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可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7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其他权利。 规定的其他权利。 8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股 求予以提供。 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9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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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6:40:53 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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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发展 6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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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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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74%
  • 2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5.00%
  • 3周爽1.50%
  • 4朱木清1.27%
  • 5宿建扬1.18%
  • 6彭杰0.85%
  • 7兰厚群0.77%
  • 8天津津融卓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津融卓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76%
  • 9洪来发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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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创生态建设与产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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