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600129)公告正文
太极集团:太极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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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3月27日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4 年 4 月
目录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1
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15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到会股东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讨论;
四、股东表决;
五、表决统计;
六、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决议;
七、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到会董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 日
议案一: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大家好!
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了整体修订。
请各位审议!
附:《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3 日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公布被提名人的有关内容,并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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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国犇
2024-03-26 17:37:34
来自 重庆
明日大跌,并且跌停,而且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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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友5m31959C76
:
就你话多,咸吃萝卜蛋操心
2024-03-26 22:11:25
来自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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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13I99z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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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的朱博弘
:
谢谢关注!
2024-03-26 19:38:58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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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的朱博弘
2024-03-26 17:33:18
来自 上海
明天反包 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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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的朱博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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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国犇
:
深信不疑
2024-03-26 22:31:38
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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犇国犇
:
说这话你自己信不?
2024-03-26 21:23:59
来自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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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资金流向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太极集团有限公司27.62%
- 2重庆市涪陵页岩气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7.92%
- 3重庆市涪陵区希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14%
-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96%
-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4%
-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15%
-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景气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05%
- 8重庆市涪陵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5%
-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沪港深外延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98%
- 10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0.90%
所属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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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重庆板块沪股通上证380中证500融资融券预亏预减流感医疗美容百度概念人工智能阿里概念央国企改革病毒防治养老概念土地流转中药概念西部大开发成渝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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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项目:中药提取物生产;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动物饲养;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包装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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