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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旅:南京商旅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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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各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财务部门予以付款。同时,财务部门应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 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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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6.82%
  •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6.55%
  • 3南京夫子庙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3.99%
  • 4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1.48%
  • 5BARCLAYS BANK PLC0.58%
  • 6南京斯亚集团有限公司0.54%
  • 7贵州汇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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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于进洋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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