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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钢股份: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5日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按照公司要求向相关部门上报舆情信息;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党委宣传部(企业 文化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公司治理部(法务与合规部、董秘 室)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 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职能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 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 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规则如与国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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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最热 最早
2024-12-05 08:07:19 来自 黑龙江
套了我一年多,还不让我痛快地骂人啦?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
2024-12-05 07:47:32 来自 山东
把公司搞好,把市值管理好比啥都强!股价只是净资产的一半不到,原因是啥?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
新钢股份 6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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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5.42%
  •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40%
  •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55%
  •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8%
  • 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1.47%
  • 6余惠忠1.11%
  •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00%
  •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95%
  • 9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0.82%
  •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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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金属冶炼和锻压加工、销售;金属制品加工、销售;电缆电线制造、销售;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煤焦油、煤焦酚、粗苯、煤焦沥青、焦化萘、蒽油、洗油、硫磺、氧、液氧、氮、液氮、氩、液氩、脱酚油、硫酸(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通用设备制造、安装维修、销售;压力容器制造;工业油品检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仓储(不含危险品)及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凭进出口备案登记证经营);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和维修;仪器仪表制造和维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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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钢铁行业
  • .产业协同优势
  • .体制机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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