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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3 - 2024/10/24 2024/10/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4,763,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2,381,75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3 - 2024/10/24 2024/10/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周俊杰、杭州星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小林、吕威、朱智毅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股权激 励对象持有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10%。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265988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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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周俊杰50.16%
  • 2蒋小林7.17%
  • 2朱智毅7.17%
  • 2吕威7.17%
  • 5杭州星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97%
  • 6杭州银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
  •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49%
  • 8范明熙0.62%
  •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低碳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55%
  •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金安均衡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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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燃气器具生产;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星路3号;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博旺街55-56号;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发街22号。(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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