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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4日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债券代码:111019 债券简称:宏柏转债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8号),同意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600,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96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14,324,425.28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5,675,574.72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于2024年4月23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5260号《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3日、2025年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设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接收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增资至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专项用于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新材料一体化项目建设。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合同(一)》,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信息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232339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232850 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13550000001232861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合同(一)》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550000001232339、13550000001232850及135500000012328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新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分别为贰亿柒仟万元整、柒仟万元整及贰亿元整。 其中,甲方二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3550000001232339),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网银盾由九江宏柏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监管账户仅通过企业网银发起资金划转业务,且网银划款需设置逐笔落地审核;监管账户不办理代扣代缴业务,不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转账功能。监管银行有权对监管账户进行只收不付管控,待使用时解除管控。同时,甲方二申请监管账户资金划款时,应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监管账户划款指令》,《监管账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大小写金额、收付款账户的户名及账户等,乙方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支付条件、资金用途、支付金额、预留印鉴等,核对无误后,按照规定流程资金划款。监管账户通过网银划款涉及汇兑结算手续费,乙方可直接从监管账户中扣收。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 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夏、刘纯钦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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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4 08:36:33 来自 广东
这个股票的特性,只要前一个交易日涨幅达到两个点以上。次日没走就套你。大家复盘看一下就会发现。[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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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23:19:27 来自 江西
还好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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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22:03:12 来自 河北
拉一下就拉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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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20:06:07 来自 河北
完了...雷还是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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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捂住嘿嘿嘿 : 啥雷
2025-03-13 20:14:44 来自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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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9:54:43 来自 陕西
好事,资金四方监管,就不敢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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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柏新材 60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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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0-1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宏柏化學有限公司22.71%
  • 2宏柏(亞洲)集團有限公司19.26%
  • 3南昌龙厚实业有限公司9.14%
  • 4新余市宝隆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08%
  • 5吴华6.19%
  • 6胡成发1.69%
  •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1.52%
  • 8周怀国0.92%
  • 9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0.89%
  • 10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81%
宏柏新材核心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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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食用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功能性硅烷、纳米硅材料等硅基新材料及其他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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