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克生物(688276)公告正文
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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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11月23日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
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董事不必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当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7名,独立董事4名,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定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拟定董事报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上述第(八)项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度,在《公司章程》范围内及股东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上条第一款第(一)至(六)、(九)、(十)、(十一)项
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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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21日披露 - 预约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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