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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下载附件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07日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5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本次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 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该预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两个月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以下简称“破发稳价触发条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不具可比性的,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稳定股份措施启动条件的第 2 条,2024 年 5 月 29 日为触发日。本次触发启动第一选择“公司回购股票”。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2、回购价格不超过 10.19 元/股,本次拟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930,934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00%,根据本次拟回购数量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为 948.62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4、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实施后(按规 本次回购实施后(按规 回购实施前 模下限完成) 类别 模上限完成)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 28,060,982 30.14 28,060,982 30.14 28,060,982 30.14 件股份 2、无限售条 件股份(不含 65,032,418 69.86 64,101,484 68.86 64,532,418 69.32% 回购专户股 份) 3、回购专户 0 0 930,934 1.00 500,000 0.54 股份 总计 93,093,400 100 93,093,400 100 93,093,400 100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外部因素,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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