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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氧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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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430 股票简称:杭氧股份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公司结合自身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3,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 资金投入 1 新旧动能转换 105000Nm3/h 空分 山东杭氧气体 61,800.00 46,000.00 扩建项目 有限公司 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开封杭氧气体 2 责任公司老厂区搬迁转型升级新 有限公司 40,800.00 28,000.00 材料项目(一期)一空分子项目 泽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配套山西 3 晋钢智造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铸造 泽州杭氧气体 49,500.00 45,000.00 科技产业园产能减量置换升级改 有限公司 造 80000Nm3/h 空分建设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44,000.00 44,000.00 合计 196,100.00 163,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公司采用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外部融资,既可满足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建设需求,又可确保公司留存一定资金进行未来的日常经营。 (二)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单笔项目的融资规模相对有限。若全部借助债务融资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将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加公司财务风险,较高的利息费用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的持久稳定经营发展。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性,且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融资成本较低。公司本次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能够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东利润回报,匹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之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一计息年度具体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公告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为 119,394.83 万元、121,030.44 万元和 121,609.64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为 120,6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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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12-31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杭州杭氧控股有限公司53.96%
  •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09%
  • 3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59%
  • 4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2.90%
  •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1.43%
  •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成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94%
  • 7浙商证券资管-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商资管浙江国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0.90%
  • 8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0.87%
  • 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72%
  • 10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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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详细>>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具体范围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通用机械、化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氧站工程施工,工矿配件、船舶及辅机制造、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培训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题材要点 详细>>
  • .设备制造、工程业务及气体业务
  • .空分设备行业、工业气体行业
  • .技术创新和研发优势
  • .全产业链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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