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公告正文
东方精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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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5日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一月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能是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公司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
在质疑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投诉举报。审计委员会接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建立投
诉举报文档,并及时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结果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
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二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方可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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