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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5日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对上述议案发表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的经营成果。同意将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本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的经营成果。同意将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和有效性,公司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同时,该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因此,我们同意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查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 2023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威星智能 2023 年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我们同意《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对其 2023 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了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全体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合理、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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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星智能 00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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