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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8日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4-038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4、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8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4-038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菀女士。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104,293, 4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67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89,188,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476%;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15,105, 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292%;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股份 8,205,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2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2024年7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4,286,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9.9931%;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 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19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4-038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3%;反对 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本议案表决通过。 赵明川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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