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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独立董事2023年述职报告(袁朝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4月20日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袁朝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经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2年5月6日召开的2021年股东大会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人在工作中勤勉尽责、独立谨慎地行使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勤勉、独立地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就2023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袁朝春,男,1978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江苏大学农业 机械化工程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江苏大学车辆工程学科教授/博导, 美国密歇根大学访问学者。2011 年 4 月至今在江苏大学汽车工程研究院历任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主要从事研究领域为车辆零部件设计、车辆动力学、主动安 全智能控制算法等。兼任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维修中心副主任、车辆新技术安徽省工程技术中 心学术委员、江苏省汽车工程学会理事、江苏省工程师学会理事。2022 年 5 月 6 日 经赛摩智能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选举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亲自参加上述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 无委托出席、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认真审议,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所参加的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3年度,本人恪尽职守,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共同发表独立意见: 在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就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对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确认意见。 在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和同意独立意见。 在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就公司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确认意见和同意独立意见。 在2023年1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就对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 本人在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履行所担任委员会职务的责任和义务。 在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2023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2023年1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过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方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电话交流、利用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机会到公司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为公司决策提供了科学、客观的保障。 三、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2023年3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议案》。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项议案是公司股东及配偶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免于子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在2023年12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12月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对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袁朝春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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