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300695)公告正文
兆丰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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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5日
证券代码:300695 证券简称:兆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5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兆丰路 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孔爱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4)。
7、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0,46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844%(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0,26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94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0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4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932%;反对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769%;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4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2717%;反对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84%;弃权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霞律师、邓馨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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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WR18169616
2024-09-06 13:50:53
来自 上海
这种公告还是不发为妙,骗骗股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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