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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30日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 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管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和协议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采集范围应涵 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股吧、贴吧、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登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各类舆情信息,快速采取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解决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的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理性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要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同时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销、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内幕知情人或聘请的法律顾问、中介机构人员等应当切实履 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 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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