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300862)公告正文
蓝盾光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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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4月08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 徽 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079 号
致: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21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的公告(编号:2024-02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15日以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铜陵市石城路电子工业区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8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43,481,6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7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00《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并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5.00《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补选于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补选蒋蔚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中,提案1、提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提案5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 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包含5%;不包 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表决结果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表决情况
同意 43,481,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 99.999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1.00 程>的议案》 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3,481,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公司修订<董事会 99.999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2.00 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3,481,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公司修订<独立董 99.9995%;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3.00
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43,446,4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
99.919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贴并修订<董事、监事和
4.00 持股份的 0.081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办法>的议案》
0.00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
5.00 --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于波先生为
5.01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股份数:43,446,497 股
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蒋蔚女士为
5.02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同意股份数:43,446,497 股
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079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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