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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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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通”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66.6667 万股,于 2023年 5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98,666,667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23,395,09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75,271,56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9%。 2023 年 11 月 20 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1,271,568 股上 市流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98,666,667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74,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666,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上市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 24 户,分别为自然人股东石光、邰钰晴、韩庆华、蒲松劲、胡海荣、徐甜、陶正林、李军、林雨斌、闫丽、金宝启和机构股东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银悦长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融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创协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熔岩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熔岩新浪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高新区白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平潭熔岩新机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熔岩新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明腾通科技有限公司、平潭东方熔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东网融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机构股东以下分别简称“君盛泰石”、“熔岩创新”、“银悦长信”、“融创协创”、“熔岩稳健”、“熔岩新浪潮”、“新余白岩”、“熔岩新机遇”、“贵阳高新投”、“熔岩新时代”、“昆明腾通”、“东方熔岩”、“东网融创”。 上述股东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君盛泰石、熔岩创新(及其一致行动人熔岩 稳健、熔岩新浪潮、熔岩新机遇、熔岩新时代、东方熔岩)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石光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三)其他机构股东银悦长信、融创协创、新余白岩、贵阳高新投、昆明腾 通、东网融创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四)其他自然人股东邰钰晴、韩庆华、蒲松劲、徐甜、李军、闫丽、金宝 启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五)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正林,监事胡海荣,高级管理人员林雨斌 (2023 年 9 月 14 日任期届满已离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1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7,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8.2703%。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30,090,6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97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4 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号 股东名称 份总数 售数量 流通数量(股) 备注 (股) (股) 1 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 6,390,000 6,390,000 6,286,400 注 1 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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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6:41:46 来自 上海
下周借利空找低点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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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6:16:25 来自 河南
20号准备找低点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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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00:07:59 来自 云南
明天得涨起来,冲鸭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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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21:35:28 来自 河北
要想减持也得把股票拉到2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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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4 21:34:49 来自 河北
没多少可以流通的。大部分都是5%以上股东。破发是不能减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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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8I18972O73 : 我没看错的话,无限售条件已经有62%
2024-05-18 14:20:45 来自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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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 3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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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北京君盛泰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44%
  • 2深圳市熔岩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2%
  • 3石光6.54%
  • 4新余高新区银悦长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48%
  • 5深圳市熔岩稳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0%
  • 6达孜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熔岩新浪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9%
  • 7新余高新区白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4%
  • 8邰钰晴2.28%
  • 9平潭熔岩新机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1%
  • 10贵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75%
世纪恒通核心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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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详细>>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营业性演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住宿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互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代驾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货物进出口;通讯设备销售;企业征信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洗车服务;酒店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个人商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政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健身休闲活动;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停车场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网络文化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音像制品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数字技术服务;出版物互联网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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