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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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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8 日《关于准予银河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 (1)中证香港 300 样本中符合港股通条件的证券; (2)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 0; (3)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大于 1000 万人民币。 沪深市场: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现金股息率均大于 0。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沪深市场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 ROE 不为负值的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计算其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选取排名前 1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若同一家公司的沪深市场证券和香港市场证券同时入选,则仅选取股息率较高的证券。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依据基金合同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承担方式进行更 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言......6 二、释义......7 三、基金管理人......13 四、基金托管人......23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生效......4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2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54 十一、基金的投资......55 十二、基金财产......6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75 十五、基金的费用......77 十六、基金税收......8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九、侧袋机制......89 二十、风险揭示......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4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一、绪言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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