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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家居: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19日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475 号 致: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8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 长牟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82人,代表股份514,488,487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4.7734%,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3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1,040,0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0.8017%; 反对4,667,7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9259%; 弃权331,2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724%。 关联股东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511,390,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3979%; 反对2,748,6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342%; 弃权349,0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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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家居 6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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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家居股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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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3.99%
  • 2赣州发展美家家居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29%
  • 3国泰元鑫资管-赣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元鑫睿鑫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29%
  • 4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战略优选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56%
  • 5北京德佳得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0%
  • 6叶茂1.05%
  • 7郑立0.90%
  • 8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6%
  • 9李伟0.73%
  • 10孙云娟0.56%
美克家居核心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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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食品销售,游艺娱乐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零配件生产,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灯具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箱包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娱乐性展览,品牌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餐饮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木材加工,木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题材要点 详细>>
  • .家具及配套家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 .家居零售行业
  • .二十多年坚守主业形成的品牌优势
  • .原创设计和创新研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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