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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运电路: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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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董事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依据公司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十六)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财务等工作 3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规定的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ESG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策略、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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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类印制电路板(PCB)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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