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605122)公告正文
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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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2月20日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完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 305.12 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截止日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为 222,006,756.15 元(含本次诉讼)。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已完结,公司收回全部货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次公告中披露的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的等多种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2024 年 11 月 15 日和 2025 年 2 月 18 日分别披
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7)以及《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8)。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案件金额为305.12 万元,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 222,006,756.1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鉴于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案件已完结,现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鑫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新材”)
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向重庆市钢花路 29 号的重庆市大渡口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渡口区法院”)申请起诉,并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
收到大渡口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次诉讼案件的原告为鑫科新材,诉讼代理人为谭鑫、骆君君;被告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工”),诉讼代理人为余东风、梁勇。
二、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鑫科新材与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签订《商品混凝土材料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鑫科新材向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并确定了货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鑫科新材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期间为中冶
建工城建分公司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 7,903,891.92 元。
截至目前,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 4,852,694.32 元,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 3,051,197.6 元,经鑫科新材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前述剩余货款。
(二)诉讼请求
鑫科新材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将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货款 3,051,197.6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24,307.87 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以上三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 3,075,505.47 元。
三、案件调解情况
基于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鑫科新材与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大渡口
区法院主持下,双方积极协商谈判后达成调解。鑫科新材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收到大渡口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原告鑫科新材货款 3,051,197.60 元,分
两期支付,定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 月 25 日前付清剩
余货款 2,051,197.60 元,案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支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以未支付的全
部金额为基数,从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 LPR 一倍标
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四) 被告中冶建工对被告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径付原告指定账户。
四、案件执行情况
(一)申请执行情况
鉴于中冶建工及其建筑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支付义务,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向大渡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立案通知。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如下:
1、立即强制执行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货款 3,051,197.60 元;
2、立即强制执行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资金占用损失43,335.48 元;
3、立即强制执行中冶建工城建分公司支付鑫科新材案件受理费 15,702.00元。
以上三项执行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3,110,235.08 元。
(二)案件完结情况
公司向法院提交上述执行申请后,中冶建工于 2025 年 1 月 27 日通过供应链
金融方式向公司支付了 147 万元;2025 年 2 月 18 日通过供应链金融方式向公司
支付剩余货款本金 1,581,197.60 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治建工已支付全部货款及案件受理费。
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自前次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截止日 2024 年 1 月 3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新增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70 个,涉及本金金额 222,006,756.1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的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未结案件
案由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判决生效阶段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金额 诉讼/仲裁金额
买卖合同纠纷 12,451,013.43 9,692,560.18 117,155,136.40
票据纠纷 - - 1,818,245.64
其他 - - 4,300,000.00
小计 12,451,013.43 9,692,560.18 123,273,382.04
已结案件小计 76,589,800.50
合计 222,006,756.15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序 原告/申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号 涉案金额 状态
号 请人
1 公司 重庆浩龙建设集团 买卖合 (2024)渝仲字第 12,550,298.79 生效
有限有限公司 同纠纷 1033 号
融录 建设有限 公 买卖合 (2024)渝 0113 民
2 公司 司、融录建设有限 同纠纷 初 7418 号 11,868,978.07 已结
公司福建分公司
鞍钢房产建设有限
公司西南分公司、 买卖合 (2024)渝 0113
3 公司 鞍钢房产建设有限 同纠纷 民初 15088 号 11,237,581.81 已结
公司、鞍钢房地产
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 1,000 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 186,349,897.48 -
金额
合计 222,006,756.15 -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中披露的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的等多种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七、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起新增诉讼、仲裁事项 59 项,涉及诉讼金额为 166,789,629.47 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2 月 20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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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sco128
2025-02-20 07:06:26
来自 广东
这是最近划债的好处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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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8716DC2813
2025-02-20 01:52:57
来自 浙江
回款就是利润 ,赶紧告人家 ,都给我起诉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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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候
2025-02-19 18:10:41
来自 辽宁
1.6个亿,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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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的俞昀坚
2025-02-19 16:47:57
来自 广东
怪不得股价一直涨,原来是起诉人家马上有款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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