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605286)公告正文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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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9月24日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4-049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7 - 2024/9/30 2024/9/3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0 日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16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7 - 2024/9/30 2024/9/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李国平、李腊琴、李静、李铮、丹阳市日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计五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8 元。
(6)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5769801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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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o929e61620
2024-09-24 10:17:34
来自 广东
劝你还是要善良一点,会有因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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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T着玩
2024-09-23 22:37:26
来自 河北
大股东持股那么高,分红就是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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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图多谋地段正淳
2024-09-23 20:03:07
来自 江苏
有毛用?自己买了那么多,自己分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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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手要快格局要大
:
买入分红很正常,问题股价跌跌不休还大搞分红就很不正常了
2024-09-23 21:17:29
来自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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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 预约披露日
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26日披露 - 公告
2025年01月07日发布《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为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公告
2025年01月03日发布《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 公告
2024年12月14日发布《同力日升:同力日升舆情管理制度》 - 公告
2024年12月06日发布《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所属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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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机械配件、电梯配件、扶梯配件、交通轨道配件,上述产品的设计、研发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的仓储、包装;物流信息、物流业务的咨询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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