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688186)公告正文
广大特材: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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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年05月09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或“公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广大特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明确
2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
3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情况,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定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5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
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
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
10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11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12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13 司未出现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告的问题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14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况。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量。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
16 现场检查的情形。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
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
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技术泄密风险
随着特钢材料和零部件产品竞争的不断加剧,拥有丰富技术经验和研发能力的人才日益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因此公司存在由于技术型人才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的可能性,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及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使公司陷入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2、技术和产品替代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高端装备特钢材料和新能源风电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随着客户对产品个性化、技术性能差异化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公司技术储备、快速研发和差异化生产能力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出新的关键技术和新产品,或者公司因受制于资本实力,不能及时加大资本投入并引入人才和技术等关键资源,可能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新材料领域技术在不断发展,如果出现比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价格更低、质量更优、性能更好的替代性新材料,本公司现有产品和业务优势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3、新产品开发失败风险
公司生产的特钢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具有工艺要求高、技术突破难的特点,研发周期较长,需要长期投入和生产经验累积。如果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将会导致公司本次投入的大额资金无法带来效益,降低公司的整体经营成果。
4、全产业链衔接不畅的风险
公司目前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正在建设中,该项目处于全产业链末端即精加工及热处理工序。同时,该环节也是全产业链中尤为重要的环节。待项目建设完成后,如果公司熔炼、成型、锻造、精加工及热处理各环节衔接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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