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测控(688200)公告正文
华峰测控: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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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年01月25日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注册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本次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根据规定聘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
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
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发行人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
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规则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拟修改本规则;
(三)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 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五) 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六) 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七) 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八)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九) 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 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十二)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三) 出现根据法律法规、上交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
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或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
债权登记日;
(五)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 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
之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
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
会议召集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对以下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
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具有明确并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
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议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议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议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议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内容要求的议案不得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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