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网 > 数据中心 > 公告大全 > 中电港 > 中电港-公告正文
中电港: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22日
证券代码:001287 证券简称:中电港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78,837,341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3747%)的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2,797,002 股(占本公司总 股本比例 3%)。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 持有公司股份 52,558,22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6.9165%)的中国国有资 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投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2,797,002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3%)。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进行。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 占公司总股 (股) 本的比例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78,837,341 10.3747%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52,558,225 6.9165% 合计 131,395,566 17.291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自身经营管理需要。 (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 (三)减持数量和比例 1、国家集成电路基金拟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2,797,0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国风投基金拟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22,797,00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投资期限在 60 个月以上。因此,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受比例限制。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减 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应停止减持股份。 (五)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六)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关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实施。 4、本企业/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依照相关规定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本企业/公司将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6、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企业/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计划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及减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 (二)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国风投基金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中电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1 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还可输入
清除
提交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全部评论
最新 最热 最早
2025-03-22 13:24:15 来自 浙江
去看一下通富微电10.12的公告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22 10:11:02 来自 浙江
星期一开盘我减持100股,特此公告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淡写之岁月 : 我比你再减百之二百股[大笑][大笑][大笑]大家一起砸了
2025-03-22 12:19:51 来自 广东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22 09:03:01 来自 河北
好的,收到!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22 09:02:38 来自 河北
好的,收到!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点赞
2025-03-22 08:35:24 来自 广东
说要做耐心资本,结果它跑了
置顶 删除 举报 评论 1
加载更多
查看全部评论
中电港 001287
- ---
  • 市盈率-
  • 总市值-
  • 流通值-
中电港资金流向
更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中电港特色数据
更多>>
中电港财务数据
更多>>
中电港股东研究
更多>>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8.47%
  • 2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2.31%
  • 2中电坤润一期(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31%
  • 4北京中电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1%
  • 5大联大商贸有限公司4.91%
  •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20%
  • 7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63%
  • 8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33%
  • 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25%
  •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23%
中电港核心题材
更多>>
所属板块 详细>>
经营范围 详细>>

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光电产品、半导体、太阳能产品、仪表配件、数字电视播放产品及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技术的开发;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及咨询业务(不含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题材要点 详细>>
  • .电子元器件应用创新与现代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
  • .电子信息产业、批发业
  • .授权资源优势
  • .客户资源优势

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

郑重声明:东方财富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东方财富网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