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600496)公告正文
精工钢构:精工钢构“精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19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精工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三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精工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精工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
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5 年 3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精工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选择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上
午 10 时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
指定邮箱。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 10:00 在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 号大
虹桥国际 3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5 年 3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精工转债”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共 9名,合计持有公司“精工转债”未偿还债券 1,699,130 张,代表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169,913,000 元,占截至债权登记日“精工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8.50%。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方式进行记名表决,按照《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同意公司注销前次回购股份暨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精工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17,19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89.29%;反对票 181,84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0.70%;弃权票 10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01%。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精工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吴焕焕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伊健
郑重声明: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网友评论
郑重声明: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
《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当日资金流向
历史资金流向
- 预约披露日
2024年年报预约2025年04月12日披露 - 公告
2025年03月21日发布《精工钢构:精工钢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权益变动达到1%暨增持进展的公告》 - 股东增减持日
2025年03月21日公布2025年03月13日至2025年03月20日,股东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增持1笔,增持191... - 股权质押
截止2025年03月21日质押总比例21.22%,质押总股数4.27亿股,质押总笔数13笔 - 公告
2025年03月19日发布《精工钢构:精工钢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7条公告
十大流通股东
数据日期:2024-09-30
- 名次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 1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14.90%
- 2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1.78%
- 3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18%
- 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13%
-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95%
- 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0.72%
-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51%
-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基建工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44%
-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42%
-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34%
所属板块
详细>>
水泥建材安徽板块破净股沪股通融资融券转债标的世界杯光伏建筑一体化装配建筑数据中心雄安新区一带一路参股银行
经营范围
详细>>
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监理项目和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
题材要点
详细>>
- .钢结构工程和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完整建筑产品
- .建筑行业
- .重视研发投入,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技术优势
- .复合型技术能力,打造优质绿色建筑产品解决方案
最新研报
详细>>
- Q3收入业绩显著回升,海外业务延续发力10-29
- 海外业务加速拓展,现金流持续改善08-29
最新公告
详细>>